南岔砌墙抹灰培训学校获电小区外墙抹灰块脱落致车辆受损,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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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砌墙抹灰培训学校获电小区外墙抹灰块脱落致车辆受损,谁应承担责任?

小区外墙抹灰块脱落致车辆受损,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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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梁某、黄某等105户业主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一起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地上物品受损或人受伤,谁应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所居住的玉林市某住宅小区3幢楼房共有业主106户,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8月7日下午,原告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于该小区内的车位上。当天下午,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开设:电子维修、手机维修、家电维修、电脑维修、空调制冷维修、电工、焊工、安防监控培训、泥瓦工培训、木工培训、水电安装培训、装饰装修培训、电动工具维修培训等二十多个技术专业,该车的车顶被楼上脱落的抹灰块砸到受损。原告与物业公司的人员观察后到被告梁某家,因被告梁某的妻子即被告黄某自已一人在家,无法确定脱落物的具体脱落位置,当场不予确认。物业公司人员建议原告先把受损车辆转移他处停放,远离事故现场。原告以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没有查明为由拒绝移车。当天晚上,原告受损的车辆再次被楼上脱落的抹灰块砸到,受损面积扩大。原告及物业公司人员再次找到被告梁某,要求协商,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采用我校多年来独创的“模块教学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半天理论,半天实践,通俗易懂,确保无任何基础者也能全面掌握维修技能、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被告梁某以天色太晚,无法看清楚脱落物的具体脱落位置,无法确认责任方为由拒绝协商。事后,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原告与被告梁某、黄某协商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
原告李某将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梁某、黄某等105户业主告列为被告,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拥有一支教学业务精湛、专业技能熟练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折旧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6302元, 105户业主(以户为单位)各户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29.73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涉案的致损物是否属于梁某、黄某房屋专有部分,被告梁某、黄某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原、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确定:涉案脱落物的脱落位置在被告梁某户住宅的卧室飘窗外面,是飘窗外墙面的最后粉刷表层,并没有登记在被告梁某户的不动产权证内,因此,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采用我校多年来独创的“模块教学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半天理论,半天实践,通俗易懂,确保无任何基础者也能全面掌握维修技能、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涉案脱落物不属于被告梁某户房屋的专有部分,应该属于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管理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用鲜活独特的例子来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老师在讲课过程中有******,能够活跃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被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案中,被告物业公司虽然已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警示,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有一只以杨澎、胡永林、李明、严若华、袁毅胥、杨海平、李宏贵、陈瑞强、唐贤佑、谭政、李明、康早新等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精湛的专业教师队伍,提醒小区业主们注意高空坠落物,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服务义务,不能有效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房屋外墙面出现裂缝、翻翘,甚至脱落,最终造成小区内住宅楼房的外墙面抹灰层脱落而砸坏了停放在地面车位上的汽车。事故发生后,在原告因无法确认事故责任人而拒绝移动车辆的情况下,被告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为此,被告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追加的104户业主是否为该案适格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虽然已委托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住宅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等的维修、养护,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仍然要履行审批及监督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工作的义务。因此,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业主委员会依约定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由推选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们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该住宅小区3幢的全体业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
原告应否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服从被告物业公司的劝告,拒绝转移受损车辆到他处停放,终致发生二次事故,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例告诉我们,对于小区建筑外墙脱落,切不可当作小事 。
在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地上物品受损或人受伤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案为鉴,应当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对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该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湖南阳光砌墙抹灰培训学校,常年面向南岔地区招生,零基础实战教学,小班授课,教学质量更有保证,全程创业指导。25年砌墙抹灰技术沉淀,80%实操+20%理论,实战+实例+实践的教学方法授课.为南岔地区的砌墙抹灰学员提供广阔的就业机会。-南岔砌墙抹灰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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